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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河学院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4-12-24 08:28  

总编号:141

黑河学院文件

黑院政发〔2024〕141号

关于印发《黑河学院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中心、部、所)、各处室:

《黑河学院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经2024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做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黑河学院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黑河学院

2024年12月19日

黑河学院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印发


附件:

黑河学院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计划

第五章  组织形式及采购范围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七章  采购合同与验收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财采[2023]21号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黑财规审[2022]24号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黑财规[2023]14号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黑财规[2023]17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对纳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和虽未纳入目录但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讨论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学校集中采购的范围与限额标准的调整方案,监督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讨论、审查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等。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宣传国家、省、市关于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政策法规,制订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制度。

(二)依据学校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各类采购项目。

(三)负责各级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与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相关事宜,配合完成项目采购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编制采购与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与招标信息、组织开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参与合同的审查、会签(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整理、立卷归档和管理。

(六)受理招标与采购活动中的有关质疑和投诉。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九条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年度采购预算项目资金的呈报及下达,监督预算资金执行。

(二)审核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合规性。

(三)负责项目核算和结算等工作。

(四)同立项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组成招标采购小组,完成招标采购工作。

(五)同立项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组成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对采购项目预算价格进行审核,确定控制价格。

(二)依据相关制度,根据需要对项目招标过程和结果实施审计。

(三)同立项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组成招标采购小组,完成招标采购工作。

(四)同立项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组成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校招标工作进行抽检监督。

(二)负责受理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并对违纪违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三)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主要职责

负责提供招标采购工作法律咨询、审核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申报,对采购标的技术、供应、价格、参数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评估测算。

(二)采购项目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三)对专家提出的不完整技术信息和数据,进行修改和完善等工作。

(四)完成采购预算申报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学校采购方式依据国家采购法规条例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采购方式如下: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磋商

(四)竞争性谈判

(五)询价采购

(六)单一来源

(七)框架协议

(八)协议供货

(九)定点采购

(十)电子卖场

(十一)服务工程网上超市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国家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品目)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省本级为大于或等于400万元。

第十六条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经市(地) 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可选择邀请招标方式。具体情形包括: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具体方式包括: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或者采购人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第十七条  竞争性磋商
(一)公开招标限额400万以下,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具体情形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无法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具体方式包括: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推荐式竞磋”)。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取推荐式竞磋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需要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

(一)公开招标限额400万以下,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具体情形包括: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具体方式包括: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取书面推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需要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询价采购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以及供应商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服务、货物类项目,采购人可选择询价采购方式,以提高小额零星服务和货物项目采购便利度。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具体方式包括: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 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采购人采取书面推荐方式 确定供应商的,需要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单一来源

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组织适合项目特点、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专家论证,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大于等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附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诚实守信承诺、公示截图),经批准后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2015年财政部向山西省财政厅回复的《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项目,经专家论证,可不公示,也无需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应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论据是否充分和是否符合单一来源规定条件负责,并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购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框架协议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提供价格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框架协议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二条  协议供货

将公务用车、服装、安全产品和信息化产品协议供货执行期限延长至对应品目电子卖场或框架协议采购征集结果生效之日。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提供价格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协议供货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三条  定点采购

将安全服务、会议服务、云计算服务定点采购执行期限延长至对应品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结果生效之日。定点采购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电子卖场

公开招标限额400万以下的货物及相关服务项目,无特殊情况,应优先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具体方式:申报电子卖场采购计划后,通过直购、场内反拍、团购或场内外比价方式采购。未上架电子卖场的货物,可由采购人发起场内外比价(原“采购需求”),由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的供应商(含已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和未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由采购人在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商。集采目录内,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批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选择场内直购、场内反拍、团购、场内外比价四种交易方式中的一种实施;预算额度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采用场内外比价的方式实施。

电子卖场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不允许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分别设立直购、场内反拍、团购、场内外比价限额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服务工程网上超市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可通过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实施。采购人可与供应商签订1-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或采取“1+1+1”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集采目录内,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批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选择直购、比价两种交易方式中的一种实施;预算额度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采用比价的方式实施。

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不允许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分别设立直购、比价限额标准。

第四章  采购计划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购实行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制度,每年9月组织下一年度采购计划与预算的编制工作,各单位应按归口管理原则,上报采购计划,编制年度部门采购预算,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长审签、财务处汇总呈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按国家、省及《黑河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组织形式及采购范围

第二十七条  根据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形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实行以下四种采购形式:

(一)委托省、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三)学校自行组织采购。

(四)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八条  使用各类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及程序进行,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委托省、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60万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经省、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60万以下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通过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等方式采购。

第三十条依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文件规定,未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批次采购金额达到学校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可根据情况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电子卖场或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

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教学、科研、后勤和行政办公等设备批量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

(二)教学、科研实验耗材批量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下的办公耗材等。

(三)图书批量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下的图书等。

(四)办公用品等其他货物批量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等。

(五)服务项目单项金额在5万及以上,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依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文件规定,未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服务项目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下、货物项目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立项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原则上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采取部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严格按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项目申报,并填写《黑河学院招标采购申请表》。同时提供已确定的详细技术资料、技术参数、会议纪要、情况说明及项目的全部内容,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相关程序组织采购。

第三十三条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文件规定,对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学校立项部门选派1人作为采购人代表,与政府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实行非政府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法按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三十五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财采[2023]21号文件》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七章  采购合同与验收

第三十七条  各立项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线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等被纳入电子合同子系统管理的采购方式中的项目应在采购订单成立后5日内与供应商通过CA电子签章签订线上电子合同或上传加盖公章的纸质合同扫描件,线下纸质合同需在采购订单成立后30日内签订,履行《黑河学院合同审批单》的程序,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加盖黑河学院合同专用章。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各立项部门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各立项部门需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完成电子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开户行、开户账号、项目编号、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支付、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条  合同履行中,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一条  根据财库[2019]38号、黑财规审[2022]10号文件,货物、服务项目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各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审计处、财务处、立项部门共同组成的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质量标准等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黑河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针对重大、特殊复杂项目的验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管,并按年度将备案材料移交学校档案科保存。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校参与招标和采购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招标与采购活动。

第四十五条  纪委办公室、审计部门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黑河学院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五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与上位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按照上位法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各类项目采购额度依据上级文件规定相应调整。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黑河学院招标采购申请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

2.黑河学院招标采购申请表(科研经费)

3.黑河学院招标采购申请表(其他经费)

4.黑河学院政府采购合同文本(一般货物类)

5.黑河学院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6.黑河学院公开招标采购工作流程图

7.黑河学院邀请招标采购工作流程图

8.黑河学院竞争性磋商采购工作流程图

9.黑河学院竞争性谈判采购工作流程图

10.黑河学院询价采购工作流程图

11.黑河学院单一来源采购工作流程图

12.黑河学院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流程图

13.黑河学院协议供货采购工作流程图

14.黑河学院定点采购工作流程图

15.黑河学院电子卖场采购工作流程图

16.黑河学院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工作流程图


黑河学院招标采购申请表

(预算经费、专项经费)

申报时间

​

采购

编号

​

申报部门

​

项目名称

​

申报金额

​

经费来源

经费类别

项目名称

□预算经费

​

□专项经费

​

项目申报部门

项目经办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财务处

审签:                      年  月  日

审计处

审核:                            年  月  日

审签:                       年  月  日

审计金额:                  年  月  日

国有资产管理处

审核:                      年  月  日

审签:                      年  月  日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  □框架协议   □协议供货 □定点采购 □电子卖场 □服务工程网上超市          

备注: 1.预算经费是指财务处下达的部门预算经费指标下拨通知单中所列部门预算经费。

      2.专项经费是指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如高等教育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等项目经费。

      3.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黑河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黑河学院二级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及《黑河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执行。

黑河学院招标采购申请表

(科研经费)          

申报时间

​

采购

编号

​ ​

申报部门

​ ​

项目名称

​ ​

科研项目编号

​ ​

申报金额

​ ​

经费来源

​ ​

项目申报部门

项目经办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

科研处负责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

财务处

审核:                      年  月  日

​

审计处

审核:                      年  月  日

审签:                      年  月  日

审计金额:                  年  月  日

国有资产管理处

审核:                       年  月  日

审签:                      年  月  日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  □框架协议   □协议供货 □定点采购 □电子卖场 □服务工程网上超市

备注:科研经费要严格按照《黑河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及《黑河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执行。

黑河学院招标采购申请表

(其他经费)

申报时间

​

采购

编号

​

申报部门

​

项目名称

​

申报金额

​

项目申报部门

项目经办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财务处

审签:                       年  月  日

审计处

审核:                     年  月  日

审签:                     年  月  日

审计金额:                  年  月  日

国有资产管理处

审核:                      年  月  日

审签:                      年  月  日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  □框架协议   □协议供货 □定点采购 □电子卖场 □服务工程网上超市

备注:其他经费是指财务处已下达的预算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之外的项目经费支出。


合同编号: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试行)文本

一般货物类

采购单位(甲方)                            采购计划号                                      

供应商(乙方)                            招  标  编  号            

签  订  地  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询价响应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供货一览表

序号

产品名称

商标品牌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及单位

单  价

(元)

金  额

(元)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                         (小写)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询价响应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第三条 权力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第四条 包装和运输

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货物的运输方式:             。

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

第五条 交付和验收

1、交货时间:                 、地点:                          。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采购人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条 安装和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                   。

第七条  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货物保修起止时间:                                          。

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

1、资金性质:                       。

2、付款方式: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自筹资金:            。付款期限为甲方对货物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九条 履约、质量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按本合同合计金额10%比例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提交履约保证金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2.5%比例提交,待货物验收合格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乙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比例向甲方提交质量保障金,质量保证期过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5%,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3‰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2、乙方提供的询价响应文件;3、投标承诺书;4、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政府采购办、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公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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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一般货物类

1、供应商承诺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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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售后服务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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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修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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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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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注:售后服务事项填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黑河学院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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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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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供应商

​

中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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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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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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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参

加

验

收

单

位

 使用单位

会签单位

验收人:

       

验收人:

国有资产管理处

审计处

财务处

验收人:

验收人:  

验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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